马匹遭撞索赔27万元,为何法院仅判赔1500元?

  
2025-10-22 17:59:07
     

李璐 沈龙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在涉藏地区,牦牛与马匹不仅是牧民的家当,更是文化与情感的载体。然而,当交通事故导致牲畜损失,高价赔偿的争议时有发生,如何平衡权益、定分止争,成为护航文旅融合与乡村振兴的重要课题。近日,炉霍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类案,原告的马匹遭撞向被告索赔27万元,法院最终只认定了1500元的赔偿款项,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5年6月,被告小周(化名)在旅游期间驾驶小型客车在227国道与原告小火(化名)饲养的一匹母马相撞。事故导致马匹左后腿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本案被告)小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小火诉至法院,主张其马匹为价值14.3万元的优等赛马,且当时怀有小马,因事故流产,据此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3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两个关键争议焦点争执不下。一是关于马匹身份与价值。原告小火为证明其马匹为“身价不菲”的赛马,当庭出示了两面过往赛马活动的获奖锦旗,想证明马匹身价14.3万元,但锦旗无法证明是案涉马匹得的奖,也没提供购买案涉马匹的转账记录,高额索赔没了证据支撑。二是关于孕育小马流产的损失。原告小火提出13万元的马驹损失赔偿,但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马匹在事故发生时确已怀孕,亦无法证明流产事实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诉讼请求缺乏最基本的事实根基。

对此,被告小周和保险公司一致辩称,无证据证实马匹价值、以及马匹怀孕流产的事实,仅同意按实际损伤赔偿。


面对诉辩双方巨大的认知差距,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履行调查职责,深入探寻本地市场的公允价格。为确定公允的市场价值,承办法官先后咨询了县发改局物价部门、县赛马协会,并实地走访了四户养马农户。综合本地兽医对伤情的判断及市场调研获得的“四至五岁普通母马市场价格约为4000至10000元”的客观信息,法院最终酌定原告的合理财产损失为1500元,由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于原告小火提出的14.3万元马匹损失及13万元马驹损失,承办法官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明确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因原告小火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故对这两项高达27.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