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网鱼落水身亡,同行人员是否应当担责?

  
2025-10-21 15:51:49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翻越围栏到河边网鱼,却不慎落入水中不幸身亡,一同网鱼的同行人员是否应当对落水身亡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案件,遇害者家属认为同行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与周某系朋友。2024年8月5日中午,刘某拨打了周某电话两次,双方约好去青白江边去网鱼。确定时间地点后,刘某带上自己儿子刘某桐一同前往了周某家附近的河边,周某与刘某翻越青白江边的围栏下河涉水,刘某桐则在岸上。过程中,刘某不慎落入水中,周某在救援无果后,两人被冲散。周某上岸后随即返回下水河堤处,拨通了另一朋友电话,让其通知刘某家属一起去河边捞人,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8月8日,刘某尸体被发现,后确定为溺水身亡。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家属便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结合本次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不排除事发前两次刘某联系周某邀约其下河网鱼,但可以肯定不是周某邀约刘某下河网鱼。同时,周某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以周某也不具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死亡原因是溺水身亡,周某对刘某也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所以对刘某溺水身亡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且在刘某落水后,周某已经履行完毕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周某对刘某溺水身亡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