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以房抵债要避免权利“沉睡”

  
2025-10-21 10:26:5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某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对簿公堂,原本双方约定“以房抵债”--建筑公司通过购买房地产公司的房屋,用工程款抵扣部分首付款。然而,协议签订后房屋迟迟未办理网签和过户,地产公司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债务关系。

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主张协议已无法履行,要求恢复原债务关系;地产公司则辩称协议仍可继续履行。双方对“以房抵债”条款的效力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须先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抵债协议,否则不能直接要求恢复原债。本案中,建筑公司未能举证已进行催告,因此其请求未被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8.9万余元,双方均服判。

该案清晰地展示了“以物抵债”这一常见债务处理方式的法律效力与履行条件。以房抵债既可缓解债务方压力,也具备法律保障,但债权人应注意及时催告,避免权利“沉睡”。司法确认以物抵债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明确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有助于减轻债务方压力、增强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对提升市场主体契约精神、规范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此案的审结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解决路径,体现了法院在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司法担当,也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增强诚信意识。

(孙学勤)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