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材料款  红原某公司被壤塘法院强制执行170余万元

  
2025-10-13 10:32:09
     

近日,壤塘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申请人杜某材料公司追回全部执行款及利息,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该案中,杜某材料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与红原某开采有限公司签订《沥青混凝土材料销售协议》,若红原某开采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款项,应当按照逾期支付款项0.5%/日的标准向杜某材料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杜某材料公司向红原某开采有限公司供应材料,但红原某开采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材料。杜某材料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以红原某开采有限公司因拖欠杜某材料公司材料款向壤塘县法院起诉,经壤塘县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红原某开采有限公司需向杜某支付材料款158.4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判决生效后,红原某开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杜某材料公司遂于2025年8月4日向壤塘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局干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红某开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展开全面核查,通过网络查控与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精准锁定可供执行财产。在明确财产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快财产处置与案款划转流程,在2025年9月23日将全部执行款本金158.44万元及利息9.8万元执行到位。

(壤塘县法院)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