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封”注入司法温度 “善执”锻造执行硬度 广安法院双维守护营商环境与百姓权益

  
2025-10-10 11:44:53
     

甘文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以法为盾,诚商远航”主题活动部署要求,10月10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广安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把握执行方式的合理性、执行强度的适当性,审慎用好失信惩戒措施,营造“失信受惩、守信受益”的良好市场氛围,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新动能。

广安区法院:活用信用修复机制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某集团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冶金公司)是一家从事耐火材料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成功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共计10余项。因犯单位行贿罪且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移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金额达4900万元。

广安区法院在执行中采用冻结存款、查封厂房与机器设备、禁止专利权转让等措施督促其履行。后冶金公司积极筹借资金,成立复工复产工作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与分期履行义务计划,拟申请恢复生产经营。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广安区法院严格审核、实地查看,经综合权衡,对冶金公司设施设备“活查封”,并同意其复工复产。同时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书》,请相关信用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不再因本案对该公司予以信用惩戒,联动当地园区不定期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该公司逐步进入经营正轨,向广安区法院缴纳首期款项50万元。

前锋区法院:精准推送强曝光  主动履行案事了


曾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广安市广安区从事鲜猪肉经营活动,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5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曾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前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前锋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曾某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核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联合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方开展实地调查。

调查无果后,前锋区法院将曾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集中曝光,并在曾某原生活区域的农贸市场、乡镇街道公告栏张贴纸质曝光名单,邀请群众监督曾某的高消费行为并举报财产线索。曾某通过抖音精准推送浏览到自己的失信信息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于当日将5200元罚没款足额转入法院案款专户。

前锋区法院收到款项后及时完成案款核对与发放,同步删除曾某的失信信息,解除了相关惩戒措施。

岳池县法院:实质解纷下深水  善意执行保兑现

杨某等七人与某建设公司因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将某建设公司诉至岳池县法院,后经广安中院二审,判决某建设公司返还涉案房屋并向杨某等七人及案外人赔偿房屋占有期间的损失费61.71万元。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杨某等七人向岳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岳池县法院对某建设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并未急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是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某建设公司的经营状况展开了深入调查。

经了解,杨某等七人为某建设公司原股东,在股权转让退股后,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双方矛盾较深。某建设公司为岳池县支柱产业的优质企业,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直接影响企业信用,更深刻影响其后续经营。

在掌握双方诉求与困境后,岳池县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开展协商,一方面向杨某等七人说明公司经营的实际困难,促进双方冰释前嫌;另一方面向某建设公司负责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履行义务,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次日,某建设公司如期将全部款项打入杨某等七人账户;四日后,某建设公司腾空返还涉案房屋。


武胜县法院:“分期+担保”稳经营   “放水养鱼”促双赢


某环保公司因新建厂房需要多次到某建材销售公司购买水泥,经结算下欠货款32万余元。某建材销售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武胜县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环保公司付给某建材销售公司货款326004.05元,自2025年1月28日起分三期直至5月15日付清,并约定某环保公司任意一期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某建材销售公司有权就其尚未支付的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履行期限到期后,某环保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建材销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武胜县法院依法向某环保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采取查控措施。慑于执行压力,某环保公司请求法院解除查扣冻措施,不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考虑某环保公司系培育中的环保类企业,虽刚经营不久,但发展前景较好,武胜县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维持企业经营与促进债务履行相结合,多方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按期还款协议,并由某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提供执行担保,承担全部未支付债务及利息连带责任。

随后,武胜县法院依法解除对某环保公司的账户冻结措施,暂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某环保公司正常经营,正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邻水县法院:多措并举破阻执之困   软硬兼施护权益之正

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邻水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因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某建筑装饰公司曾将其名下核心生产厂房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邻水县法院依法对该抵押厂房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由买受人包某某以最高价竞得。

但在执行处置期间,邻水县法院发现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明知厂房已设立抵押且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与某钢化玻璃公司签订了期限长达十年的租赁合同。

厂房拍卖成交后,某钢化玻璃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离,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接收和使用厂房,执行程序陷入停滞。

邻水县法院首先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某钢化玻璃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明确告知某建筑装饰公司在抵押财产上恶意设立租赁权的行为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同时向某钢化玻璃公司释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前提,强调其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经释法无果,邻水县法院依法在厂房显著位置张贴《强制腾退迁出公告》,责令某建筑装饰公司、某钢化玻璃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

因二者仍拒不履行腾退义务,邻水县法院向其送达《预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某钢化玻璃公司意识到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主动联系买受人协商,并在邻水县法院的引导下,与买受人就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事宜达成新的协议,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