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套娃式用工”,成都青白江法院巧破局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5-09-28 10:25:25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夏某起诉A公司、B公司,请求确认从2011年12月起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

夏某称,其于2011年12月起入职A公司,2020年10月A公司擅自将夏某的社保关系转至B公司。日常,夏某为两公司工作、服从两公司的管理,两公司系关联公司混同用工。2025年1月,夏某以公司擅自从2024年7月起降低薪资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夏某提出离职后仍继续上班,视为撤销离职的意思表示,故未支持经济补偿等诉求。


为实质化解矛盾,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剖析案情,确认A公司、B公司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形,并在首次开庭前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开庭后再次组织调解。经过数轮艰苦且细致的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协议:A公司、B公司一次性向夏某支付45000元,劳动关系项下纠纷全部了结。

(李竹君)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