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收到遗赠房产 亲生女不配合过户 法院+公证处成功化解矛盾

  
2025-09-22 18:20:1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离婚后,李爷爷将房产分配于女儿李甲,李爷爷生命垂危时将房产赠给外甥女王甲,王甲收到遗赠,房产却难以过户,如何破局?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联合中大公证处,成功调解该起案件,王甲接受李爷爷的遗赠,王甲和李甲的矛盾得以化解。

李爷爷和张奶奶育有一女李甲,2012年,李爷爷和张奶奶登记离婚,并将两套安置房进行了协议分割,一套归李爷爷,一套归女儿李甲。女儿李甲后一直跟随张奶奶生活。

2023年,李爷爷查出来癌症晚期,多次联系女儿李甲,李甲并未看望或照顾李爷爷,后李爷爷生活逐渐不能自理,由李爷爷的姐姐李奶奶和李爷爷的外甥女王甲照看。后李爷爷生命垂危,想到自己还有后事未处理,就找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安置房遗赠给自己的外甥女王甲。2025年,李爷爷溘然长逝,王甲得知李爷爷的遗嘱后主动与李甲协商,李甲并不予理睬。迫于无奈,王甲一纸诉状将李甲诉至法院,要求李甲配合过户。

因案件涉及遗赠公证相关内容,高新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将案件委派给公证处调解。高新法院与三家公证机构签署《司法辅助事务合作协议(试行)》,为解纷创造了良好基础。法院依照《合作协议》,公证人员接受委派,完成了此次调解。公证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当面理清法律关系,化解双方矛盾,达成调解。在公证员的调解下,王甲接受李爷爷的遗赠,王甲和李甲的矛盾得以化解,纠纷得以完美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依赖于高效的解纷机制,更源于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公证人员在调解中,向受遗赠人阐明相关权利义务,向法定继承人表明法定继承和遗赠协议之间的先后顺序。调解不仅讲清楚了法理,更维护了双方的亲情,最终赢得双方的信任,调解成功。

未来,高新法院将借力成都市公证行业“公证规范优质”行动,深化协同联动,构建更加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闭环,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法律共同体智慧。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