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智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富顺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犬只伤人的案件。
一天,富顺县板桥镇的王某某牵着自己饲养的犬只经过场镇大桥时,由于牵引绳过长,其饲养的犬只在马路中间奔跑。李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大桥时,由于对向有来车,所以行驶速度较慢,在经过王某某饲养的犬只时,不慎被狗咬伤。
王某某将李某某送往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王某某支付。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就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两人次日前往派出所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调解方案。
由于伤口未见好转且担心感染狂犬病,李某某又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等,费用由李某某支付。因被咬伤,李某某向单位请假,单位扣发了请假期间的工资。李某某再次就有关费用向王某某提出赔偿,但双方就赔偿事宜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被被告王某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后,为防止感染狂犬病及后续伤口愈合所产生的医疗费、因医疗所需来回产生的交通费、因被咬伤而导致无法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费均属于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某承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两千余元。
法官说法:
饲养犬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只有作为其饲养人和管理人才有控制和管理这一危险源的能力,因而饲养人具有审慎管理其饲养的犬只的作为义务,饲养人应承担避免犬只侵权的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养犬人都应注意的事项,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外出遛狗务必拴绳,将犬只控制在身旁,尽量减少对他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