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新“枫”丨未成年人骑车撞伤老人 法院:车主和监护人都要担责

  
2025-09-17 11:28:20
     

王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富顺县法院板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伤老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3月,未成年学生小吴(化名)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小熊(化名)出行途中,不慎撞伤路边散步的76岁的刘爷爷(化名)。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爷爷因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爷爷将小吴及其父亲吴某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富顺法院的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涉及“一老一小”两个特殊群体,且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遂决定先尝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其同学小熊的奶奶所有,随即与车主小熊奶奶取得联系。法官一方面向小吴父亲和车主熊奶奶释明法律关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车主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也与原告刘爷爷沟通,了解其恢复情况,希望其考虑到被告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适当放宽赔偿条件。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小吴父亲及车主熊奶奶均表示愿意赔偿。各方来到板桥法庭调解室内达成调解方案:由小吴父亲承担赔偿款16100元,车主小熊奶奶承担赔偿款9000元。当场小吴父亲在其亲戚的帮助下筹集齐了资金,与熊奶奶一起向刘爷爷付清赔偿款,刘爷爷收到赔偿款后申请撤诉,此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