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变“自行卖”,涉案房产较传统司法拍卖用时缩短54.77%

  
2025-09-16 17:23:4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在执行N银行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法院监管+自行处置”模式,实现涉案房产从发布挂网、成交到交付全流程用时较传统司法拍卖平均用时缩短54.77%,成交价较评估价增加约30%,有效压降处置耗时,化解纠纷,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在N银行与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府新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某偿还N银行借款本金29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因陈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N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前督促阶段后,执行团队通过调查发现陈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和房产可供执行,遂依法进行了冻结和查封,并告知陈某某将对该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法官,我也想尽快还钱,家里有人生病了我也急需用钱,有没有更快、更好的方式可以拍卖房产?”启动司法拍卖前,陈某某主动联系法院。考虑到一方面能够缩短银行的回款周期,另一方面能够同时减少陈某某的处置成本,在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协同下,执行团队征求双方同意,依法采取“法院监管+自行处置”模式,允许陈某某在法院的监管之下自行处置房产。

最终,涉案房产从发布挂网、成交到交付全流程用时较传统司法拍卖平均用时缩短54.77%,成交价较评估价增加约30%,实现了快速变现财产,也大大降低了被执行人的损失。随后,申请人收到回款,调解员与法官助理积极协调及时解除陈某某冻结的银行账户,陈某某得以支付手术费,其父得到及时的手术救治。

据悉,自行处置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确定的一项创新机制,法院的监管与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处置财产的价值,避免因强制执行产生的矛盾冲突。相比于传统司法拍卖模式,自行处置缩短了资产变现周期、为被执行人节约处置成本、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质效及司法公信力。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