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租赁车辆、伪造证件、将车抵押套现……2023年9月至11月,成都两名男子相互伙同,通过签订短期租赁合同的方式,在仅支付少量押金或首期租金后,先后9次将租来的大型工程机械抵押给他人套取现金。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对这起“租赁—伪造—抵押”型合同诈骗案作出判决: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同案从犯胥某获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租车抵押套现,同一套路连骗六人
2023年8月,成都崇州市无业男子王某因负债累累便思考着怎么找点钱来还债。2023年9月至11月,王某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高价求租”信息,先后与成都新津、双流、崇州、都江堰、大邑等地的6名大型工程机械机主签订“短期租赁”合同,在仅支付少量押金或首期租金后,将租来的1台装载机和8台挖掘机连夜转运至大邑县,再通过伪造二手转让合同、假冒车主身份,以“抵押借款”名义分别将其抵押给万某、某租车行和某公司套现。短短两个月时间,王某共骗得柳工、临工、沃尔沃等品牌设备9台,经价格认定总价值近84万元,扣除已付租金、押金7万余元,实际骗得近77万元。
找朋友“顶包”,三辆工程机械顺利脱手
与王某搭档的是成都大邑县男子胥某。
2023年9月的一天,王某给胥某打电话,说让胥某帮他卖一台装载机,他已经把装载机开到买家那里去了,对方不相信是他的,只好请胥某去帮忙冒充一下装载机的车主,事成之后给胥某1000元“幸苦费”。
此后,胥某由两次应王某之邀,冒充“车主”前往大邑县安仁镇万某处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一台临工L955装载机、一台沃尔沃EC460BLC挖掘机、一台雷沃FR220E挖掘机分别“抵押”套现75000元、120000元、84000元,合计279000元。三次“帮忙”,胥某共分得“辛苦费”3200元。
机主、抵押人、“下家”三方受害
2023年11月8日,当王某试图向最初被骗的成都市新津区某公司销售员李某“协商”用28.5万元将在其那里租赁的两台装载机买下时,李某没有同意并当场报警。王某明知李某已报警仍称“去派出所说清楚”,走出院门即被民警抓获。同日,胥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传唤到案。警方随后从多地追回全部设备,发还机主。
记者从新津法院获悉,在王某的连续作案中,最先将设备出租给王某的机主董某损失最重:两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被王某抵押后,其仅收回租金3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逾30万元。而“抵押下家”万某虽持有虚假合同并支付现金50余万元,但由于其未尽到审核义务,被认定为“非善意第三人”,涉案三台设备均被判令发还董某,其损失也只能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向王某、胥某求偿。此外,某商务公司、大邑县某租车行等二次抵押平台也分别面临22.5万元、6.3万元的退赔请求。
判决:主犯获刑五年八个月 从犯缓刑二年
2024年6月,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新津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新津检察院以胥某犯合同诈骗罪,再次向新津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一案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胥某一案庭审中,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等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帮朋友忙”。法院审理认定,胥某主观上已具备“非法占有”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鉴于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系主犯,但有自首、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追回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胥某系从犯,且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分别于近日对两起庭审的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三名实际被害人共计50.45万元。胥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200元退赔给万某。
法官提示:出租、抵押“双审查”缺一不可
王某一案的审判长提醒:近年来工程机械租赁纠纷高发,机主出租时应严格核验承租人身份、用途及征信记录,尽量通过行业平台备案;抵押人接受“以物借款”时,除查验购置合同、合格证、发票外,还应登录“全国工程机械监管平台”核对权属,必要时可要求共同到融资租赁公司或厂家办理“锁机”授权,防止“一机多抵”。对于金额较大的二手机械交易,建议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切忌现金交易、口头协议,避免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