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做完后拿不到尾款,施工方起诉发包方被驳回

  
2025-09-08 17:31:5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因应急灯电压“超标”,1个喷淋头缺失,四川某消防安全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几年内都拿不到4.5万元的工程尾款。当其将工程发包方起诉至法院后,却被法院驳回全部工程款请求。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龙泉驿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消防工程必须“验收合格且取得消防意见书”方可结算尾款,由于某消防安全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付款条件视为未成就。

基本案情:合同总价12.5万元4.5万元尾款收不到

2022年,四川某消防安全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消防改造项目分包合同》,约定由四川某消防安全公司对龙泉驿区某托育中心、培训学校进行消防改造,合同价12.5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20%、进场7天后付至60%、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意见书后付至100%”。合同还约定消防安全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甲方及业主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目标。

合同签订后,某消防安全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也分别按约定支付工程款8万元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以某消防安全公司在施工中减少了施工内容,且未按图纸要求施工,遂一直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2024年,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某消防安全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在施工中减少了施工内容或未按图纸要求施工,自己也通过电话或书面告知其整改,但至今未整改,应予以扣减未整改部分金额,故不能以合同价减去已支付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明显不符合涉案工程实际情况。

经法庭组织双方现场查看,案涉项目存在培训区域2楼公共空间喷淋头缺少1个,所有应急照明指示牌均按照220V施工(设计图纸要求按照36V施工)等问题。四川某消防安全公司未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同时,案涉工程确未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且未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

法院认为,四川某消防安全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达成,遂依法驳回四川某消防安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某消防安全公司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近日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示:消防工程“合格”底线不能破

该案主审法官钟小丽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与双方合同,消防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才进入尾款支付节点。某消防安全公司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亦未完成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消防工程事关公共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效力,任何“差不多”“先用再改”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施工方应严格执行图纸及规范,建设方也应坚持“验收合格再付款”,共同守住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