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林 何承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9月3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近日,岳池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处置一起扰乱法院办公秩序事件,对辱骂、打砸法院工作人员的杨某采取司法惩戒措施,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8月29日下午,杨某到岳池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咨询立案相关问题,因不满工作人员答复,随即用随身物品(手机、证件等)打砸并辱骂工作人员。
事件发生后,执勤法警闻讯迅速赶到现场,将涉事人员杨某控制并带至调解室。
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开展事件调查,依法调取大厅监控视频、收集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等,最终确定了杨某的违法事实。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启动司法惩戒案件办理程序,对其严肃训诫,杨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
鉴于杨某认错态度良好,遂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诉讼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