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25-08-26 16:56:15
     

你猜,TA能不能顺着网线找到我?

你猜,我用网络传播视频TA又能怎样?

我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必担责!


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水晶法庭审理终结一起涉及利用某音APP侵犯TA人隐私的案件。

案情简介

小明因与小倩之间存在感情纠葛,遂将保存有小倩隐私信息的视频通过某音私发至小倩朋友处,并向小倩朋友询问此人是否为小倩,后又将该视频私发至小倩的其他朋友处,不断询问此人是否为小倩。

小明转发该视频的行为以及视频内容,被小倩知晓,遂要求小明进行删除并赔礼道歉,同时支付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因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未经小倩同意将有关隐私信息的视频发送给他人,已构成对小倩隐私权的侵犯。虽小明主张因存在其他纠纷自己才作出该行为主张发送视频这一行为的正当性,但其他矛盾冲突不得作为侵害他人隐私的免责事由,双方的其他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小明主观上存在过错。小明虽主张在发送视频后随即撤回,但小明向他人发送含有小倩隐私信息的视频行为本身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小倩有权主张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必要维权费用。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4小时内删除案涉视频;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其某音账号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持续时间为7日;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维权费用;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本判决,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结果,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中公民的人格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网上“冲浪”的行为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捷、便利时,应时刻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否则有可能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志强 张潇 余朝舞)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