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资质人员开展医疗美容致人伤残!成都一医美机构违法行医被罚后起诉行政执法单位被驳回

  
2025-08-20 15:08:4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日前对某医美机构诉成都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医美机构的诉讼请求,维持对其“警告、罚款9.8万元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系一起因使用无资质人员开展医疗美容并致人伤残的典型案件。

2023年7月6日,市民唐某经该医美机构员工罗某英介绍,到店接受“三分钟美鼻”项目。由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罗某结在机构经营场所内为唐某实施鼻部注射,导致唐某面部增生瘢痕、右眼视力障碍,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24年4月22日,某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条例对该医美机构作出合计9.8万元罚款,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该医美机构不服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8月8日,某区政府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城管局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医美机构认为某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而某区政府决定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亦属违法,遂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罗某结是否为机构直接聘用人员,其在机构场所内提供服务,足以使消费者合理信赖其行为代表机构,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此外,医美机构作为专业诊所,未尽资质审查义务,导致严重人身损害,符合“情节严重”情形,行政机关处罚裁量适当。某区综合执法局综合某医美机构的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警告、罚款9.8万元,并停止执业活动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另,某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维持某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无不当。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龙泉驿法院近日依法驳回该医美机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