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8月11日,据乐至县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对一起为追回被诈骗资金协助他人对朋友实施诈骗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被杨某某(已判决)以微信被限制需转账解除限制、卖房需要手续费、归还借款等理由诈骗20余万元的情况下,明知杨某某使用其微信对其朋友蒋某某实施诈骗,心存侥幸,认为杨某某诈骗成功后会还钱,在杨某某实施诈骗过程中通过视频验证的方式帮助杨某某骗取蒋某某钱财,致使蒋某某被骗2万余元。
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一是李某某本人也是是杨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二是其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三是其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3万元并取得谅解。
听证人员经讨论认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未实际获取利益,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可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