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安会 熊春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使用常成双方心结一方担心钱款未专款用于孩子,另一方则苦于难以自证“清白”,如何让抚养费真正用在孩子身上消除双方顾虑?成为离婚家庭的一个难题。
冯某与梁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小梁由梁某直接抚养,冯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小梁随父亲梁某和奶奶一起生活。梁某长期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孩子的成长、教育一直由奶奶负责照顾。因梁某经常言语贬低小梁,且随着生理、心理发育,小梁与父亲共同生活存在不便,小梁多次向母亲冯某及外公外婆表示想随其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梁的抚养权。
自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调解过程中,梁某表示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同时表示自2013年协议离婚后,冯某仅支付了不到5万元的抚养费,不相信变更孩子抚养权后冯某会很好的照顾孩子。冯某则表示之前支付的抚养费没有用在孩子身上,所以后面才没有继续支付。为解决双方对于抚养费没有用在小梁身上的顾虑,法官提出可以为小梁建立“共管账户”,将之前小梁的抚养费存入共管账户,款项仅限用于小梁生活所需,冯某、梁某均同意该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梁某同意小梁变更为由冯某直接抚养;梁某每月支付小梁生活费500元,直至小梁独立生活之日止,小梁的教育费、经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由双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之前冯某支付的抚养费13万余元由梁某存至小梁的共管账户,前诉款项到账后冯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6万余元,即共管账户内金额补足至20万元;在小梁成年之前共管账户由双方共同管理,成年后冯某将前述共管账户交由小梁保管,该账户内的款项归小梁个人所有。梁某在不影响小梁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有两次不低于四天的探视权。
法官说法: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是个难题,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担心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将支付的抚养费没有进行专款专用,导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最终结果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本案中,通过为未成年人开设共管账户,确保涉未成年人的钱款能够专款专用,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纳入双方共同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双方共同同意才能支配,解决了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忧虑,也避免父母之间因抚养费产生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