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7月15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获悉,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公告,依法对邓某平、米蒙、唐某、杨某等4名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相关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此举旨在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严格依法注销:八类情形“零容忍”,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172号),车辆管理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人,依法注销其驾驶证——
1. 驾驶人死亡或主动申请注销;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监护人提出申请; 3.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4. 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5. 驾驶证逾期未换证超过一年;6. 年满70周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7. 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
此次注销的4名驾驶人,均因触及上述法定情形,经车管所核查后作出处理。
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明确提醒,驾驶证注销后若继续驾车上路,将构成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将依法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呼吁:定期通过“交管12123”APP或车管所窗口查询驾驶证状态;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及时办理换证;年满70周岁的驾驶人需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