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欣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大安法院将一起醉驾案件的庭审“搬进”大安区交警队,庭审还邀请刚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和曾有违法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参加旁听。通过“案中人” 的忏悔,让“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

庭审现场,被告人胡某某因危险驾驶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竟高达到216.6mg/100ml。胡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法院审理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胡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庭宣判的震慑力,让在场旁听人员真切感受到醉驾的法律后果。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驾校学员感慨:“以前觉得醉驾离自己很远,现在才知道一次侥幸就可能毁掉一生。”
曾因酒驾被处罚的驾驶员张某则表示:“今天的庭审让我彻底清醒,以后不仅自己会拒绝酒驾,还要劝阻身边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除此之外,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还包括: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事故赔偿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影响个人就业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