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宗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酒后驾驶撞上红绿灯,为逃避处罚,在民警到达肇事现场前再次饮酒,试图以“肇事时并未饮酒”为由拒不认罪。当“大聪明”使用“神操作”,他能逃脱处罚吗?
2025年2月的某日凌晨,林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武胜县某路口处时,撞上了道路中央的移动红绿灯,导致移动红绿灯设备和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林某没有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在离现场100多米处的大排档再次饮用啤酒后才报警。在武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时,其谎称事故前未饮酒。后经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林某已处于酒驾状态。经鉴定,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
经武胜县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并再次饮酒,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武胜县法院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威胁和挑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被刑事追究的均系从重处罚情节,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而企图通过再次饮酒这种“神操作”来掩盖酒驾真相,制造事后饮酒假象的,更是错上加错,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甚至“醉”上加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第四款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