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房屋进入法院执行腾退阶段,却有案外人声称已被其租赁。然而被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其仍不腾退房屋,还坚持让法院“带租拍卖”。
面对案外人恶意阻碍房屋腾退执行工作,武胜县法院果断重拳出击依法处以罚款惩戒措施,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全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武胜县法院受理执行四川武胜甲银行有限公司与屈某成、王某某、四川乙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屈某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额25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武胜县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屈某凌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一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执行过程
2024年7月,执行干警前往上述房产处进行调查。期间,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向执行干警提交了成都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某凌的租赁合同及部分票据。
成都丙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这房子已被我公司承租,请求法院保障我们的租赁权益。”
四川武胜甲银行有限公司:“我们不认可该租赁情况,请法院继续执行。”
武胜县法院执行干警:“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租赁房屋执行的疑难问题解答》的规定,成都丙有限公司若对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其主张的租赁情况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处理
之后,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向武胜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武胜县法院依法移送华蓥市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异议被驳回后,该公司向成渝金融法院申请复议,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
2025年4月,执行干警向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及负责人何某某送达了《腾退通知书》,要求其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房屋并交由法院拍卖。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及负责人何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反要求法院带租拍卖,其遭拒绝后仍拒不腾退。
处罚决定
武胜县法院认为,成都丙有限公司的行为已对法院依法执行上述房产造成妨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案外人成都丙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限在收到决定书五日内缴纳。
执行结果
6月16日,被处罚人成都丙有限公司如期向武胜县法院缴纳罚款十万元,并于6月26日完成房屋腾退交付。执行干警核查后张贴封条,正式启动拍卖程序。
本案中,案外人多次阻碍执行工作,其行为扰乱了法院的正常执行秩序,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人民法院开展的强制执行工作中以任何形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案外人都要知法、守法,如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