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患职业病员工,法院: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025-06-25 17:07:5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一男子被诊断为肺部相关职业病后进行治疗及鉴定,其所就职的公司多次要求男子返岗工作无果后便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等方式试图解除劳动关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该男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公司已与该男子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6月,男子龙某入职某材料公司从事压贴工作,该热压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2021年3月,龙某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2022年4月,龙某称因生病向公司请假1个月进行住院治疗,诊疗期间发现肺部慢性感染性病变,遂转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请假期间届满后,公司多次要求龙某返工工作,龙某均表示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返岗。同年7月,该公司向龙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龙某7月25日前到岗,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龙某则作出《回函》称,本人疑似职业病尘肺,后续需要做相关鉴定,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从4月1日起该公司便未向龙某发放工资,但为其代缴了医疗保险费直至7月。

同年9月,龙某所在专科医院及成都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四川省职业病鉴定诊断鉴定委员会均认定龙某为职业性矽肺叁期。

2023年6月,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龙某的诉请,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公司与龙某于2022年7月31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龙某在请病假1个月后,经多次催促仍不返岗,公司遂以其旷工3个月为理由以停缴社保的方式合法解除了与龙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龙某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需要依照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特殊规定,不能够仅因龙某未返岗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当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龙某所在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安排龙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未通知或安排龙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解除或终止与龙某的劳动合同。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某材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龙某支付2022年4月至6月病假工资4728元及垫付医保费1239.11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刘佩云表示,职业病患者通常需要长期吃药,终身医疗,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可能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正是基于职业病的严重危害后果,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方面旨在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另一方面也是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完善劳动者权利救济。

法官提醒相关劳动者,许多职业病往往具有隐匿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劳动者在离职前一定要提醒或要求公司安排职业病健康检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