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利用职权“撬走”公司商业机会,是否需要担责?

  
2025-06-25 11:39:08
     

马琳 刘茜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公司高管利用职权“撬走”公司商业机会,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确认被告黄某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认定其“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判决黄某赔偿公司损失45万元。

某建筑工程公司聘请黄某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公司委派黄某重点跟进“某数字转型”合作项目,在此期间公司派驻相关人员进行接洽,并对项目整体外包需求进行报价。随后,黄某得知合作方因价格问题拟调整合作模式及外包范围,作为项目负责人,黄某未向公司如实披露这一关键变化,而是私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合作项目中的部分业务,获利45万元。公司发现后认为黄某损害公司利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厘出三个焦点。焦点之一便是总经理算不算“高管”?裁判规则:高管身份认定不只看“头衔”还看实权。庭审中,黄某辩称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仅为技术人员。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虽辩称仅为“名义高管”,但其实际行使人事审批、目标考核、经营决策等核心管理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质定义。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45万的项目算不算“公司机会”?

裁判规则:商业机会归属需综合“经营范围+实质投入+可争取性”判断。法院审理认为,该项目所包含的服务均为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且公司前期已经投入人力财力完成前期勘察、方案设计。合作方变更需求后,公司本可继续争取软件服务机会,但黄某隐瞒关键信息“截胡”机会,违反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

第三焦点则是赔偿金额怎么定?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行为构成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其所侵害的为本属于公司的预期利益,该利益体现为黄某与合作方签订业务合同所获利润45万元,应全额赔偿。

法官说法:

高管忠实义务不是空话,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关键信息及时报,发现合作方需求变更、报价调整应当及时、完整向公司披露,以帮助公司决策;二是公司机会不伸手,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承接;三是离职竞业要合规,公司高管离职后若与原公司从事同类业务,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