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互联网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已经成为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必然承担相应责任。近日,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短视频平台恶意丑化、骚扰辱骂他人纠纷案件,便是警示。
张某和王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4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分手。约两月后(2024年6月),王某开始通过电话、各种网络渠道公开骚扰、辱骂张某,并在小红书、抖音、微博等APP平台上多次发布张某照片、视频、文案等,捏造张某欺骗感情、致其染病等不实事实,对张某进行丑化、辱骂,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张某制止后,王某仍不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故张某以名誉权纠纷诉至本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鉴于张某也保存有王某大量照片、视频,为消除顾虑,双方互相删除各自手机里及小红书、抖音、微博等APP平台上的照片、视频、文案等,王某还承诺今后不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对对方进行丑化、辱骂,不再干扰对方正常工作生活。
名誉是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在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在网上无故辱骂、丑化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绝非“世外桃源”,理性言行、文明上网不止是一句“口号”,更应是大家网上冲浪的自觉行为表现。尊重别人,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法官提醒:要增强法治意识,严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依法上网、文明用网;坚持理性客观,在微信群及朋友圈、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规范群组行为:群主要自觉规范群聊,发现不当信息及时提醒并适当处理;群成员参与交流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强化平台责任,网络运营平台需加强责任意识,严格审核管理平台信息,一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内容,应立即处置并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