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花钱就能安排工作。”“有关系,包入职。”……这样的承诺听起来诱人,实则暗藏风险。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花钱托关系安排工作”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双方缔结的合同无效,受托方全额退还7万元“服务费”。
2019年至2022年期间,代某某委托李某帮其“安排”某辅警岗位工作,并通过微信陆续向李某支付了7万元“服务费”。但李某收到钱款后,多次以“需要打点关系”“市局有熟人”“再等两年”为由拖延。代某某苦等无果,故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却称“是代某某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入职,不应当退款”。后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7万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委托李某利用关系为其提供辅警工作并支付了7万元,二人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关系因代某某、李某实施的行为扰乱了正常招聘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全额退还代某某7万元。
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通过“托关系”“走后门”等方式获取工作机会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招聘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相关协议应属无效。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都无权保证他人获得特定工作岗位,正规就业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公平竞争。以“安排工作”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不仅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更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毕业生,现已是毕业季,面对就业竞争,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通过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实践能力等方式提高就业竞争力,切勿因求职心切而误入骗局,更不要投机取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