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生”毕业后违约 雅安市雨城区法院:返还相关补助并赔偿违约金!

  
2025-06-18 16:50:3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年来,定向医学生和公费师范生等成为了众多考生眼中的“香饽饽”,然而,“定向生”违约现象却频频发生。当新的人生规划、更好的就业和深造机会,与当初的“定向培养”契约承诺冲突时,该如何抉择?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定向医学生违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7月,高中毕业的王某参加了雅安市某县的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承诺在完成五年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后,到定向就业单位指定的某乡镇卫生院工作六年以上。

同年8月,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了《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王某在本科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住宿费,并获得适当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如王某未履行服务义务,需退还大学期间享受减免的学费补助费等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

时光飞逝,在大学本科毕业前夕,王某见身边的同学们已经陆续准备考研,她也萌生了考研深造的想法。于是2020年4月,王某主动联系定向就业单位,提交了一份申请书。“我是一名定向医学生,为了提升自身学识,更好地服务于当地,救治更多病人,现申请参加2021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恳请贵单位批准”。王某在申请书中诚恳表达了自己的考研深造意愿。

2021年7月,王某成功考上研究生,可就在其准备入学之际,她却主动向定向就业单位申请解除定向培养协议。

对于王某的这一举动,定向就业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解约。最终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再次确认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需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同时明确约定若王某违约,需要退还定向就业单位已支付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同时,在签署《补充协议》时,王某交纳了履约保证金9万元,双方约定待王某学成归来,到工作岗位报到时予以退还。

一晃三年悄然而逝,王某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而她已选择在大城市自行就业,拒不到岗履行定向服务义务,也拒绝退还培养费用和剩余的违约金。该定向就业单位遂将王某诉至雨城法院,要求王某向定向就业单位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某在享受国家财政资金补助,接受了高等教育和培养后,未按照《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的约定完成六年服务年限,并在服务期限内拒不到岗,且已自行就业,这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向定向就业单位申请考研时,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王某研究生毕业后应履行定向服务,如违约应当向定向就业单位支付违约金12万元。该约定应视为对此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违约金为3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变更,而非叠加计算。

最终,雨城区法院判决该定向就业单位与王某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解除;扣除王某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万元,王某赔偿定向就业单位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王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诚信是立足之本,敬业乃立业之本。定向培养的学生获得了政策红利和宝贵的求学机会,但也应承担沉甸甸的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考生高考填报志愿关系到考生未来的发展,谨慎选择才能避免毕业后的违约。当选择“定向培养计划”时,在签约前务必充分了解权利义务,重点关注服务期限、违约金计算、免责情况等,并评估自身意愿与长远规划,慎重做出承诺。一旦签约,则应当践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承诺约定。若只追求权益而不愿履行义务,既违背了契约精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被列入相关行业信用黑名单,影响职业生涯的发展。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