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一多
高温来袭,许多市民朋友喜欢在炎热夏夜与亲朋好友轻松小聚,难免开怀畅饮。如今广大民众都有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律观念,但对某些“非典型酒驾”还缺乏明确的认知,因此仍抱有侥幸心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两起涉及酒驾的案件,看完让人直呼“学到了!原来这也是酒驾”!
案例一: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也触刑
某日,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时冲入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没想到董某某竟躺在绿化带内呼呼大睡起来,随后被路人发现报警。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董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经鉴定,董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高达204.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董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后,电动车根据最大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电压、功率等分为了“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类,其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不少群众认为只有使用汽油和柴油才是摩托车,而充电的就是“电动车”,并认为酒后骑行“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如前所述,充电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不是“电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将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睡醒不等于酒醒,法律不认“自我感觉”
某日,郑某与朋友饮酒聚餐后便回出租屋休息,睡梦中接到家里电话因弟弟住院要其回老家,郑某认为自己饮酒不多,并且睡了一觉,已经清醒,便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当日夜间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4.1mg/100ml。另查明,郑某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最终郑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一些驾驶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睡一觉便能醒酒,或者酒后进行了一些娱乐活动,自我感觉“清醒了”便能开车。但研究表明,酒精的“后劲”远超想象,根据体质不同,人体在饮酒后12至20小时内,血液中仍残留着相当浓度的酒精,足以影响判断和反应能力,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并且,睡眠状态下人体的新陈代谢会显著放缓。在法律面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唯一的硬性标准,自我“感觉良好”毫无效力,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