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买金条,没想到成为洗钱“工具人”

  
2025-06-17 17:04:19
     

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用你银行卡收 27 万去买金条,给你好处费。” 杨某接下这单“美差”后,自以为只是“黄金搬运工”,却沦为洗钱“工具人”。成都市双流区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某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5月,杨某通过某短视频社交平台认识了自称现役军人的“徐威”,并在其引导下在网上利用“中储粮”操作农产品期货交易。熟识后,“徐威”提出,杨某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给自己用于“接收转账后购买黄金送礼”。不久后,杨某便收到来自陈某某的两笔转账共计人民币270000元。杨某在明知两笔转账款项来源存疑的情况下,仍在北京市某黄金店内使用该笔资金购买了价值267007元的金条,并按“徐威”提供的地址将金条快递至福建某地。经查,上述270000元系陈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报警被电信诈骗的资金。

案发后,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退赔陈某某5000元。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受国际金价持续走高影响,黄金投资理财热度不断攀升。但该投资方式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通过黄金交易来隐匿、转移电信网络诈骗得来的非法资金,成为犯罪分子“洗白”赃款的“黄金渠道”。

针对此类新型洗钱手段,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从表面看可能只是买卖或运送一些贵重物品,但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犯罪链条和极高的犯罪风险。

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切勿参与来历不明的财产交易;切记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供他人使用,对于一切资金来源不明、情况可疑的代为购物的请求,即便对方给予再高的报酬也要坚决拒绝,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遇见本案中类似的非法金融活动,请立即拨打110报警,交由警方进一步核实。黄金珠宝等贵金属经营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在遇到购买者装扮异常、购买行为不符常理、交易金额异常时,请及时报警处理,以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只有全社会共同筑牢防范电信诈骗的防线,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