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以制造虚假人气、流量为履行内容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范某与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合同。
2023年1月7日,范某与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由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双子元宇宙手机直播云控系统”及50台手机设备,保障范某在120个工作日内回本,合同总价39800元。协议履行期间,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获客来智客”云控系统被央视“3.15晚会”曝光为网络水军操盘工具,范某实际使用10天后系统无法运行。经查,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启动注销程序。范某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某、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立案涉合同,约定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为直播间制造虚假的数据,使得直播间存在虚假人气、虛假粉丝,系以伪造虚假流量数据为履行内容的合同。认定双方签订的《直播云控系统销售协议》及《附加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相应合同款项应进行返还,所得收益应予以扣减。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尤其随着5G技术和应用软件水平的发展,网络直播异军突起,成为时下最流行的传播与营销方式。网络直播间的人气高低可以衡量一个直播间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影响到网络用户对直播间的选择,进而成为判定该直播间的市场影响力和潜力的重要因素,为直播间带来经济效益。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直播间充当网络水军,该行为一方面会欺骗和误导网络用户,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另一方面破坏了直播间行业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扰乱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以直播间充当水军为履行内容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该认定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网络用户的利益,更是有利于规范直播行业秩序,建设良好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