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男子与前妻离婚后,含辛茹苦抚养女儿十多年,到头来却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遂一纸诉状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结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用1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7年,徐先生和罗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初,罗女士生下一女。因种种原因,双方于2011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徐由徐先生抚养,罗女士每年支付小徐的生活费4000元,小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徐先生和罗女士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徐完成全部学业。
近年来,随着小徐一天天长大,徐先生惊人提醒发现女儿小徐越来越不像自己亲生的,而周边的风言风语也越来越多。2024年5月底,徐先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与小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6月,司法鉴定的结果让徐先生五雷轰顶——从遗传角度排除徐先生与小徐存在亲子关系。这一结果让徐先生身心都遭受巨大打击和创伤,自己不仅被前妻背叛,就连投入巨大心血和感情抚养的女儿竟然也是前妻与其他男人所生。遂一纸诉状将罗女士起诉至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小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自己不是小徐的监护人,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同时要求罗女士向自己返还小徐的抚养费1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查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了徐先生与小徐不存在亲子关系。对于抚养费返还诉求,鉴于徐先生在不知情前提下抚养多年,其主张的15年15万元抚养费较为合理,予以支持。同时,罗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生育跟徐先生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小徐,致使徐先生多年来的抚养及情感投入落空,遭受严重精神伤害,酌情支持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近日判决确认被告罗女士所生之女小徐与原告徐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被告罗女士向原告徐先生支付抚养小徐支出的费用1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