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咦?这里有部手机!”
如果您在路边捡到一部手机,先别急着高兴,因为您很可能已经处在危险的边缘。近日,崇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该案的起源正是由被告人捡到一部手机引起的……
案情直击:从“捡”到“偷”的转变
2024年11月,被告人杨某强在大划街道某综合服务大厅办事时,在沙发上捡到一部未设置锁屏密码的黑色VIVO手机。打开微信后,他发现微信账户内有4000多元,且没有支付密码,遂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在多家超市消费和兑换现金,共计盗刷1076元后将该手机丢弃。同年12月,民警将被告人杨某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强赔偿被害人手机及盗刷资金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076元,属于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本案被告人杨某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800元即属于数额较大,可构成盗窃罪。本案的判决再次敲响警钟,莫让“捡”变成“偷”,勿因“小利”失“大义”!严守法律底线,弘扬诚信美德,让“拾金不昧”成为社会常态!
安全贴士:手机支付“三必锁”
1. 锁屏密码:防止他人直接访问手机;
2. 支付加密:微信/支付宝务必开启“指纹支付”或“手势验证”;
3. 账户保护:绑定手机号、邮箱,开通“异常登录提醒”
紧急应对
若手机丢失,立即拨打运营商挂失电话卡,并通过其他设备登录微信/支付宝冻结账户!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