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母亲起诉子女要求返还委托保管钱款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年逾七旬的李老太独居多年,在晚年获得一笔大额款项,因担心保管不便,遂将钱款均分为三份,分别转入三名子女账户,委托子女代为保管。然而,小儿子认为李老太此举是在“分配家产”,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理应多分,因此心生不满,两年多未看望母亲。李老太十分寒心,将三名子女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
庭审中,两名女儿均同意返还,但小儿子坚称款项系母亲“赠与”,拒绝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太交付钱款时未明确表示赠与,作为实际所有权人,李老太出于年老保管钱财不便的合理考量,将款项均分交由子女分别保管,符合常理,其行为更符合委托保管的法律特征。小儿子的“赠与”主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三名子女向李老太返还各自保管的钱款。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享有自由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父母与子女间的经济往来需要明确性质,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纠纷。同时,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平等、互信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法院通过裁判明确法律适用边界、树立正确价值观念,既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倡导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刘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