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响惊飞白鹭,三人沦为“笼中鸟”

  
2025-06-06 17:37:43
     

舒宗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这本是一幅宁静、和谐的生态画卷,然而一声枪响打破了这份美好。

6月6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武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鸟类案件。三人狩猎野生鸟类,最终也成了法网“笼中鸟”。

2024年10月,彭某、黄某、王某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在武胜县某乡村公路上使用高压气枪非法狩猎珠颈斑鸠、白鹭等野生鸟类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彭某、黄某、王某三人非法狩猎的15只野生动物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最终三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至5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2020年7月31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武胜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止使用猎枪、气枪、毒药、电子诱捕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生活中常见的青蛙、白鹭、斑鸠等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大群众应自觉增强法治观念与环保意识,共同维护好生物多样性,守护好绿水青山。切莫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鸟类是生态晴雨表,更是人类的伙伴,随意非法猎捕鸟类,触碰法律红线,将受惩处。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