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香油竟被“偷梁换柱”!芦山县一商家售假被判刑

  
2025-06-06 16:19:4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在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民焦点的今天,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假售假行为,无疑是食品安全路上的 “拦路虎”。近日,雅安市芦山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方某某、方某销售的“建华”香油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二人处购买假冒香油,货值总额达16万余元。随后,王某某将这批假冒商品全部销售,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芦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已超过五万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商品来源的 “指示器”、企业信誉的承载者以及重要的无形资产,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假冒伪劣食品往往伴随着商标侵权,这些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