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公公索“永久居住权”?法院为其设限五年

  
2025-06-06 14:18:14
     

简苏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儿媳离婚后获得房产,前公公却要求设立“永久居住权”。当婚姻关系解除,亲属间的居住权益该如何界定?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最终“永久居住权”变“五年”,究竟是个什么道理?

案情回顾:离婚后房子归我,前公公却住下不走了?

因感情破裂,傅某与其丈夫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妻子傅某单独所有。两日后,傅某与其前夫的父亲廖某某签订《居住协议书》,同意让廖某某在该房屋居住。后双方因廖某某在案涉房屋内摆放多张麻将桌而发生纠纷,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将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搬离并返还房屋。该案受理后,廖某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为其设立永久居住权。

法院审理:《民法典》新规能否管“旧协议”?居住权该不该给?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廖某某主张的对案涉房屋设立永久居住权是否有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傅某与廖某某签订的《居住协议书》表明,傅某是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给廖某某居住。该《居住协议书》是双方对房屋管理与使用作出的具体安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应当享有居住权。

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永久居住权规定,结合傅某与廖某某儿子已离婚的事实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为其设立5年居住权。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定廖某某对傅某所属房屋享有5年居住权(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居住权不是“永久门票”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首次对“居住权”进行了界定,依法赋予了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常常成为判案梗阻,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居住协议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将民法典作为设立居住权的法律依据成为审理关键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适用原则,本案依据此规定,紧紧抓住“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核心要义,确定了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至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因此法院需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设定合理居住时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