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生态兴则文明兴。今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精选2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凝聚社会大众生态保护共识,共绘美丽广安新画卷。
案例一 杨某非法狩猎案
2021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广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期至2026年12月31日。李某(另案处理),辗转于广安各乡镇场镇收购家禽,同时收购斑鸠、蛇等野生动物销售给饭店或者个人。
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杨某、陈某夫妇从广安区某镇购买斑鸠网11副,并将其中7副用竹竿架设在其房屋附近的田埂上捕猎珠颈斑鸠,共计捕获约100只。捕获后,杨某、陈某将珠颈斑鸠带至农贸市场,以15元/只的价格出售给李某,非法获利约1500元人民币。
同时查明,杨某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
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法官介绍说,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增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成为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任务。然而,仍有部分人无视法律、非法狩猎。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自觉抵制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陋习。
案例二 吕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2年10月以来,吕某为自己食用和招待朋友,先后四次在李某处以20元每只的价格购买斑鸠150只。
经鉴定,李某出售给吕某的斑鸠为珠颈斑鸠,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基准价值为300元/只。同时查明,2024年4月,吕某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缴纳公益诉讼费22500元。
裁判结果吕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斑鸠150只,参照珠颈斑鸠的基准价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对其定罪处罚,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法官介绍说,从营养价值来看,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差别微乎其微,不能延年益寿也不能青春永驻,而且野生动物身上携带大量病毒、细菌和寄生虫,会带来极大的健康风险。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物种的多样性,请不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希望广大市民要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远离“野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