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消费者拿着一张处方签到药店一次性购买15副中药,药店工作人员却误将平贝母当成川贝母进行销售。消费者认为药店销售假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真假川贝母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某药房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金共计4755元。
今年2月20日,林某波拿着一张泸州市某诊所医生开的中药处方签来到邛崃市某中药房,一次性在该药房购买了15副总价1155元的中药。取药时林某波发现,药房销售的白色贝母与自己之前服用的川贝母外形明显不一致,便询问原因。药房员工,告知白色贝母就是川贝母。后经核实,其所购药中的白色贝母系平贝母,并非川贝母。次日,林某波再次来到药房核实情况,药房员工承认将平贝母当作川贝母销售。
认为药房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林某波遂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房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5月14日,该案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药品的性质、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林某波提供了处方、购买药品的实物、录音录像以及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药店存在抓错药品的行为,并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给予十倍赔偿。被告药店则辩称,其销售的平贝母与川贝母药性相似,且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同时指出原告并非正常消费者,其行为涉嫌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详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近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药房同意向原告林某波支付货款及赔偿金共计4755元,原告林某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