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6月3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该院联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组织评选六则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
案例一
指定未成年人李某乙监护人系列案——指定困境儿童的监护人应以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
➤ 基本案情
2011年,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李某甲系哺育期妇女遂被暂予监外执行,暂予执行的期限届满后,李某甲下落不明。2017年,公安机关对李某甲进行上网追逃。2021年,李某甲向公安机关自首,但自首后体检显示其已怀孕,之后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先后3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李某甲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原判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2024年1月3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村委会起诉,因李某甲于2022年1月11日非婚生育一子李某乙,现李某甲无法联系李某乙的生父,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法定监护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收监执行,故李某甲不宜继续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李某甲的外祖父年迈多病,生活仅能勉强自理,至此,李某乙的法定监护人中,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1.撤销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村委会为李某乙监护人。
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角度出发,反复做李某乙近亲属特别是其姨妈李某丙的工作,希望李某丙担任其李某乙的监护人,但是李某丙以各种理由拒绝。鉴于李某乙随时可能处于无人监护之困境,法院及时判决撤销李某甲监护人资格,指定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村委会为监护人,并启动“阳光助苗基金”对李某乙予以帮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仍未放弃劝说李某丙的工作,最终愿意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遂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村委会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李某乙之监护人。为了让李某乙尽快回归家庭生活,人民法院在李某丙申请的当日即立案,并于当日判决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村委会监护人资格,指定李某丙为李某乙之监护人。李某乙遂被李某丙接回家抚养。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姨妈担任李某乙的监护人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于当日即判决撤销村委会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李某丙为李某乙之监护人。
➤ 典型意义
案涉未成年人李某乙生母即将被收监执行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其生父又无法联系,李某乙属于典型的困境儿童。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妥善及时救济困境儿童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的典型案例。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努力说服困境儿童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将困境儿童生母的姐妹确定为最佳人选,符合人之常情,能够让困境儿童在家庭的环境中生活学习。人民法院两次判决撤销监护权和指定新的监护人,均是审时度势保障困境儿童的监护不出现“真空”的积极作为,其快速立案、快速裁判的做法让困境儿童回归家庭实现了“加速度”,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
罗某莲、蒋某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为争夺抚养权抢夺婴孩的行为应“零容忍”
➤ 基本案情
罗某莲(女)与蒋某(男)于2022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7月生育一子蒋某博。罗某莲与蒋某在婚后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月,蒋某与蒋某之父在罗某莲居住的小区的公共场所当众抢夺蒋某博,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罗某莲认为蒋某的行为给自己以及尚在哺乳期的孩子造成潜在危险,遂以自己以及孩子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1.禁止蒋某骚扰、跟踪、接触罗某莲、蒋某博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蒋某以电话、短信等通讯工具的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罗某莲、蒋某博及其近亲属;3.禁止蒋某在罗某莲、蒋某博的住所、小区、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罗某莲、蒋某博正常生活的活动。
➤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和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罗某莲独自带着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生活,蒋某与其父亲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顾孩子尚在哺乳期内需要母亲喂养的基本事实,公然抢夺。此种行为,虽与普通的家庭暴力存在差别,但对婴孩本人以及婴孩母亲,均会造成严重身心伤害。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了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零容忍”的态度,让社会公众的认知从“抢孩子有利于争夺抚养权”向“抢孩子违法”转变,有利于夫妻双方合法合理行使抚养权,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浦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对类案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案例三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解决抚养纠纷,除考虑抚养人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外,更要以被抚养人的身心成长需要为基础解决抚养问题
➤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马某与陈某结婚,两人另行签订《结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如一方提出离婚将自动放弃子女抚养权。2019年7月,二人生育一子小马,小马三岁前主要跟随陈某及其父母生活,三岁后由马某与陈某轮流扶养。2023年7月,马某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小马,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诉讼期间,马某与陈某签订《协议》载明双方同意离婚,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小马抚养权归陈某,并约定以该协议内容作为法院调解方案出具调解书等内容。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与陈某离婚,轮流抚养小马。
➤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家庭环境和父母之爱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往往因“争养”或“弃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本案依据轮流抚养的既有事实,结合夫妻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判决适用轮流抚养,既满足了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有利于缓和离异夫妻因失去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情绪,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也使得父母双方均能参与到子女的成长和教育过程中,使得未成年子女尽可能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降低家庭缺失在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不利影响,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例四
麦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 基本案情
麦某与唐某于2003年生育子唐小甲,于2012年生育女唐小乙。2023年8月,麦某与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唐小甲、唐小乙均由唐某直接抚养,麦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唐小甲、唐小乙一直随唐某生活,麦某与子女平时通过电话联系,假期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24年5月,麦某诉至法院,主张变更唐小乙(11周岁)的抚养关系。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查,唐小乙愿意与麦某共同生活,麦某亦有稳定工作,具备抚养能力。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麦某和唐某的婚生女儿唐小乙由麦某直接抚养。
➤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并非一经确定即不可变更,无论是离婚时还是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均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情形。本案中,唐小乙(11周岁)具有清晰表达自我意愿的能力,多次表示愿意与麦某共同生活。相较于唐某,麦某具有更加稳定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具有抚养能力。同时,唐小乙即将迎来青春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变更唐小乙的抚养关系,既是对其本人意愿的尊重,也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体现。
案例五
甲某强奸案——教师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终身禁业
➤ 基本案情
小丁(女,13周岁)于2023年到某校参加集中学习。甲某系小丁的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小丁的专业训练与日常考勤。2024年的某天,甲某借故将小丁约至某酒店,并在明知小丁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小丁将此事告知其信任的老师,在他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甲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终身禁止甲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甲某作为人民教师,理应认真教育、保护学生,但其利用老师的身份、工作的便利性侵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与社会伦理底线,应依法惩治。根据其犯罪情况与预防犯罪的需要,人民法院判处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向该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校园性侵害机制,加强教职员工从业资格审查和师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得到积极回应。
案例六
丙某寻衅滋事案——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并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
➤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周岁的丙某与朋友在某餐馆喝酒吃夜宵。时至次日凌晨,丙某的友人在路边呕吐时,路过的李某、刘某朝餐馆方向看了一眼,丙某等人认为自己遭到嘲笑,遂追赶上去殴打李某、刘某,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二人。丙某用水果刀捅了刘某一刀、李某数刀,丙某的朋友阻拦时亦被丙某的水果刀划伤,后丙某与朋友逃跑。案发后,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宣判后,人民法院邀请一名心理辅导老师为丙某开展心理辅导。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典型意义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综合考量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情况后,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丙某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在宣判后邀请心理辅导老师为丙某开展心理辅导,引导未成年被告人自我反思,帮助其认识错误,让丙某学会调节不良心理情绪从而约束自我行为。在教育惩治其犯罪的同时,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与关爱,有利于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