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熊勇
粮食安全是永恒的课题,决不让“以陈顶新”侵蚀大国粮仓。陈粮顶新粮、收受贿赂购入劣质粮,性质恶劣,为法纪所不容。三年司法保护“天府粮仓”典型案件系列报道,今日关注一起严惩粮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2022年10月,洪雅县法院对一起粮食系统职务犯罪案作出判决,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某县粮库原主任)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1万元。
粮仓“蛀虫”贪腐伎俩
李某某原系某县粮库主任,两次违反新增粮食储备要求,在购粮过程中故意用陈粮冒充新粮入库储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2018年,李某某安排粮库相关人员,通过虚拟购销合同、粮食转仓等方式,将邻县粮库保管在该县粮库的1500吨陈小麦高价购入,以陈顶新入库保管,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18万元。
2020年初,李某某在明知邻县粮库的2000吨小麦为陈小麦的情况下,安排粮库相关工作人员,将该粮库的2000吨陈小麦高价购入后以陈顶新入库保管,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此外,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粮油经营部的500吨劣质稻谷购入县粮库,收受该粮油经营部负责人贿赂40万元。
李某某还和职工一起私分县粮库国有资产65万余元,并伙同颜某(粮库原财会科长)、杨某(粮库原出纳)私设小金库,共同贪污20万元,并挪用小金库资金40万元。
公开审判 以案警示粮食系统
洪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组织了粮食系统工作人员40余人观摩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洪雅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购粮过程中滥用职权,用新粮价格购进陈粮并冒充新粮入库储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李某某还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被告人颜某、杨某共同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洪雅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一万元。被告人颜某和杨某,被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关系到国计民生。粮食系统承担着国家粮食收购、储存、经营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惩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充分展现了法院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粮食安全犯罪行为、严肃惩处粮食系统职务犯罪的鲜明态度。同时,法院审理该案时组织粮食系统工作人员旁听,以案为鉴,减少粮食系统违法犯罪的发生,筑牢粮食安全防线。该案的审判和警示教育,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决策部署和全力守护“天府粮仓”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