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普法:变更抚养权应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2025-05-30 10:22:0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儿童节到来之际,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通过系列典型案例以案普法,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健康、法治、和谐的成长环境。

抚养权的变更关系到未成年人成长的切身利益,是否需要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

原告杨某(女)和被告张某(男)曾系夫妻,两人于2012年8月19日生育一子张某某。2017年7月13日,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协议,婚生子张某某由张某抚养。之后,张某某随被告张某及被告母亲共同生活,日常与被告母亲居住。

原告诉称:张某某长期与被告母亲生活,由于被告疏于教育和陪伴,张某某出现病理性抽动症及叛逆心理,被告在张某某生病治疗期间以及与学校老师沟通方面均未尽责。被告作为滴滴司机,收入不稳定且存在安全风险。因此诉请判决张某某抚养权归原告杨某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辩称:张某某不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离婚时原告不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导致张某某出现抽动症的因素很多并非因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其每周都与张某某交流,对孩子尽到了相应责任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包括对婚生子张某某抚养权的协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杨某要求变更张某某由其直接抚养,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经法院询问,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被告张某共同生活。张某某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从保障张某某生活的稳定性、身心健康发展,从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出发,对张某某的抚养权不予变更为宜。遂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是否变更并不改变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原被告双方对张某某的教育、心理、探视等问题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本案的核心在于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变更抚养权需具备法定情形,如原抚养方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或丧失抚养能力等。本案中,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存在此类情形,且被告张某作为直接抚养人,未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子女的生活环境相对稳定。  

尤为重要的是,张某某已年满8周岁,法院依法征求其意愿,其明确表示愿随被告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的规定,应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及生活稳定性。因此,法院综合考量法定条件与子女意愿,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