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即范例 什邡检察机关刚柔并济守护“隐秘角落”

  
2025-05-28 16:34:02
     

唐春燕 贾茂永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

“感谢检察官,现在终于能安心生活了!”近日,什邡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心理疏导”双轨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分手后持续滋扰妇女权益案件,为受害女性李某凤筑起法律与情感的双重“防护墙”。据悉,此案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当地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妇女权益“零容忍”的刚性态度与“解心结”的治理智慧。

分手后的“越界”纠缠

2023年11月,李某凤与曾某元结束十余年感情,二人协议由李某凤向曾某元一次性支付25000元补偿金,双方和平分手。2024年2月,曾某元因得知李某凤与自己的表亲恋爱,多次上门骚扰、纵火滋事,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曾某元被取保候审后仍持续跟踪、辱骂李某凤,致其精神濒临崩溃。  

2024年3月28日,经检察机关、派出所、村委会的共同调解,曾某元书面承诺不再滋扰李某凤,干扰李某凤正常生活。本以为生活将重归平静的李某凤,却未曾料到,事情远没有结束。

2024年6月,曾某元再次频繁前往李某凤住处,通过跟踪、言语辱骂等不当行径,对其进行纠缠、骚扰,严重影响了李某凤的正常生活和精神健康。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行动。”什邡市检察院在“法治守护半边天”检察开放日中发现该线索后,随即启动调查程序,通过多方取证、细致核查,还原事实全貌。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当事人李某凤就案件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人格权保护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规定,阐明对于在终止恋爱关系后,妇女遭受对方纠缠、骚扰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维权。

支持起诉破维权困境

2024年7月1日,李某凤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围绕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滋扰行为的违法性、持续性依法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查看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审查。2024年7月5日,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向什邡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李某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年7月5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曾某元辱骂、威胁李某凤;禁止曾某元骚扰、跟踪李某凤。裁定作出后,为确保保护令“长出牙齿”,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与什邡市人民法院共同向曾某元当面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正告知其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同时,针对李某凤长期遭受精神压迫的情况,引入“检察+妇联+心理咨询”联动机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双方疏导情绪,既帮助李某凤重建生活信心,又引导曾某元理性处理情感纠葛,最终促成矛盾实质性化解。

从“末端惩治”到“前端治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禁止令’,更是社会关系的‘修复令’。”本案承办检察官指出,与传统刑事案件不同,情感纠纷类滋扰具有隐蔽性、反复性,检察机关需兼顾“治标”与“治本”,既要强化法律刚性,依托支持起诉职能,畅通妇女维权通道,破解“取证难”“起诉难”,又要注入司法柔性,引入心理干预,避免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还要深化协同治理,必要时联动公安、法院、妇联等构建“监测、响应、处置、回访”闭环,织密妇女权益保护网。  

“检察机关不仅帮我拿到了保护令,更让我找回了生活的勇气。”李某凤在回访中表示。目前,什邡市检察院已将该案纳入妇女权益普法案例库,通过以案释法进社区、短视频普法等形式,推动“法律武器”成为妇女维权“常识”。  

从“不敢反抗”到“依法说不”,从“身心俱疲”到“重拾安宁”,李某凤的经历印证:法治,是妇女权益最坚实的铠甲。什邡市检察院以“支持起诉筑牢防线,心理干预愈合创伤”的创新实践,诠释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止于至善”的司法情怀——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让弱势群体有依有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