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安会 程心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校园里的同学们本应互帮互助、共同成长,但偶尔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校园殴打便是其中之一。近日,自贡中院就审理了一起事关校园殴打的案件,判决学校承担原告损失的30%,其余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失的70%。
原告小甲与被告小乙、小丙、小戊等13名同学均系某学校初中学生。课间休息时,因小甲在进教室过程中被小丙推搡踩到小乙的脚,小乙随即踢了小甲一脚,要求小甲向其道歉被拒绝。当日下午下课后,小乙等人在教学楼过道,要求小甲道歉被拒绝后,小乙等13人先后对小甲进行殴打,后担心被学校值班领导发现各自散去。小甲受伤后,其班主任老师闻讯赶到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共产生治疗费用14万余元。小甲被鉴定为轻微伤。因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小甲将13名同学及其监护人、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小乙等13名同学与某学校共同赔偿小甲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0余万元。
自贡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小甲被小乙等13名被告共同殴打致伤,该13名被告对小甲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甲系在校内被小乙等13名被告殴打致伤,该时段属于学生在校期间,某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确定小甲的实际损失为17万余元后,法院综合各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决某学校承担小甲损失的30%即2.4万余元,其余13名被告共同承担小甲损失的70%即14.6万余元。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离不开学校、家长、学生的共同维护。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和行为引导。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课间、放学等重点时段的秩序维护,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需注意的是,学校在校园伤害事件中是否担责,需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安全教育普及程度、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事后处置情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责任。当学校尽到职责,无需担责,未尽职责,需担责。希望学校、家长和学生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