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失败后,以转账记录要求对方还钱?法院:此路不通

  
2025-05-26 15:00:13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自然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能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其他证据,在仅有转账凭证的前提下,能否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无法证明转账款项系出借款,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张某与邓某在一次项目投资中相识,张某想投资但又苦于不会操作,于是找到邓某,希望邓某代为购买并进行操作,邓某同意后,张某便向邓某转账36000元。后投资失败,张某的投资款全部付之东流。于是张某找到邓某,要求其退还投资的全部款项,双方未达成合意,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归还借款36000元,但证据只有转款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成立要件包括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张某系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但其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而邓某否认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此时张某未能就成立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的后果,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款项交付,其二是借贷合意,之所以需要借贷合意,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两个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有多种性质,比如恋人之间的日常转款、朋友之间的合作投资款以及借贷以外的其他往来款,这些款项的性质与借款完全不同,在法律上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具体到该案中,张某与邓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能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其他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涉款项的法律性质,张某仅有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其与邓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而在邓某提交了相应的反驳证据以后,张某还应对双方之间具备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但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故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投资与借贷存在能否“保本”的本质区别,投资系具有风险性的商事活动,决定投资前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宜进行理性评估并提高警惕,在日常生活较大额的经济往来中,也需注意沟通明确资金性质并及时、妥善留存证据,避免双方因资金性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