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施工车辆未停稳且司机不在车上,车上所载有毒高温料体大量倾倒在唐某某身上造成其全身大面积烫伤,5月26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等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80万元。
2022年11月11日,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施工车辆未停稳且司机不在车上,导致车辆滑行侧翻,车上所载有毒高温料体大量倾倒在唐某某身上,造成其全身大面积烫伤。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安排人员将唐某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大面积化学灼伤。2023年3月15日,唐某某经岳池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10月13日,唐某某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
2024年6月27日,岳池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68万余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915元、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2830.4元。唐某某不服该裁决,遂向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等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80万元。
承办法官陈强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唐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而应当认定为工伤。
岳池县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唐某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诉求,充分体现了《劳动法》追求劳动关系实质公平的立法初衷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