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民政局对全县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切实保障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的浓厚氛围。
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座谈等方式,对养老机构经营证照、餐饮安全、消防安全、警报呼叫设施配置、应急管理制度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并查看监控覆盖范围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下一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将与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通过联席会议、座谈磋商等形式,强化社会治理,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效开展,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切实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