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8天后受伤,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存在!

  
2025-05-14 14:37:13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入职时间短且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周期性、规律性的工资支付的前提下,是否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近日,都江堰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认定劳动关系案件,最终,通过证据链和高度盖然性,法院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4月17日,易某经介绍到某温泉馆处从事水电工。4月25日,易某在维修屋顶时从高处摔下受伤,因用工时间较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易某受伤住院后,宋某、安某就其工资、住院等事宜与易某配偶通过微信沟通。因易某入职时间较短,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仅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某温泉馆为宋某、安某购买社保记录及某集团年会流程表(涉及某温泉馆、某酒店、某酒馆),易某据此主张与某温泉馆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具备支配性劳动管理,易某作为劳动者,服从安排完成相关工作,虽该工作任务不直接归属某温泉馆,但也与易某工作内容存在关联性。同时,根据易某提交的某集团年会流程表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某温泉馆、某酒馆、某酒店存在关联,流程表上记载宋某为某温泉馆管理人员,再结合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某温泉馆为宋某、安某购买社保记录,易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对于证明宋某、安某系某温泉馆员工、其处理易某相关事宜系职务行为已达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某温泉馆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易某与某温泉馆存在劳动关系。某温泉馆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相较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且在劳动者入职时间极短的情况下,双方更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证据,此时,不应苛责劳动者过高举证责任,在其提供的证据就其与用人单位存在持续、稳定劳动关系达到高度盖然性且用人单位无相关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