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部分道路交通秩序,切实加强机动车临时停车秩序的管理,营造安全、有序与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新津区三新路、兴盛街、歇马店街、访竹东路、成新蒲快速路、唐渡口路、黄州会馆路、龙泰路、江郊东路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对机动车占道停放秩序进行严格管理。
二、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对涉嫌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拍照记录,经审核认定为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需在上述片区停放车辆的,应将车辆停放在路外停车场(库)。
本通告自2025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