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脏话价值5955元?法院这堂'情绪管理课'太硬核"

  
2025-05-14 12:55:32
     

田青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当你被人辱骂会怎么办?是开启“嘴强王者”模式疯狂输出?还是攥紧拳头来个“物理消音”?等等!先别急着动手!一起来看看3个年轻人的血泪教训,解锁正确维权方式!

5月14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刘某、陈某因其殴打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十四日及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前锋区法院判决刘某、陈某赔偿田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共计5955.89元。

2024年10月5日,田某与刘某、陈某相约夜宵。在去往饭店的途中,田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欲帮助刘某还击田某,田某遂转而辱骂陈某,致使矛盾升级。最后,陈某、刘某共同对田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田某受伤住院。

事后,刘某、陈某因其殴打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十四日及罚款九百元的行政处罚。田某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陈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125.89元。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陈某因田某对其辱骂,便共同殴打田某,对田某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刘某、陈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田某辱骂行为在先,对事情的起因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酌情减轻刘某、陈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判决刘某、陈某赔偿田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共计5955.89元。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突发矛盾时,务必牢记“语言暴力不是拳脚相加的通行证,法律才是守护尊严的防弹衣”!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酿成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