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顺手牵羊,事情有点严重……5月6日,记者从岳池县公安局获悉,赵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又超过60岁,并有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赃物等情节,遂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
4月17日上午,赵某(男,63岁)从普安场镇赶集回来,距离家不远的地方有施工队正在修水渠,临近中午,工人可能吃饭去了,修渠的工具放在工地上,赵某看见工地上的工具四处散落,四周又没有人,便动起了歪心思。
他走到正在建设的水渠边,见一圈黄色的插线板还不错,家里的电瓶车充电刚好用得上。于是,赵某将这圈长约30余米的插线板偷偷拿回家。
中午1时许,工人来到工地准备开工干活,发现插板不见了,便向岳池县公安普安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警,民警立即来到现场调查,经过走访、查看监控等工作,很快查获盗窃嫌疑人赵某,通过询问,赵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赵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又超过60岁,并有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赃物等情节,所以才被拘留3日,不然,后果会更加严重。
(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