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5-04-30 21:41:45
     

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五一劳动节期间,当我们在致敬劳动者的辛勤付出时,是否也关注到老龄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那么当老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是否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待遇赔偿的权益呢?一起来看广元利州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严某某生于1958年1月, 在某公司入职从事工作,并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

2023年5月19日,严某某在某地工作时受伤。受伤时严某某已达65周岁以上。后经认定严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严某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事故发生后,所有医疗费、交通费均由严某某负担,某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

某公司虽对安排严某某在某地工作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有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严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64617.42元。

裁判结果

利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用工范畴。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从业人员发生伤害并认定为工伤性质的,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严某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在工作中所受伤害已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严某某为8级伤残依法应当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合法费用。同时,因严某某发生工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此,经计算各项合法费用后,判决某公司向严某某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95706.8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严某某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超龄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比例逐渐升高,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案通过法律程序切实维护了超龄劳动者工作时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其从业积极性,同时警示企业规范用工行为、防范超龄工伤风险,推动企业用工合规化,有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和用工环境。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